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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了多賺點錢,部分勞工下班兼差貼補家用,但當勞工從甲工作趕赴乙工作,途中發生意外,無法認定為職災。勞動部表示,《勞基法》認定的職業災害,只限制工作場域和勞工上下班通勤這段路,若勞工繞路要買早餐、接送小孩,途中出意外,都不應歸咎於雇主之責,因此雇主不需補償。
職災補償分為勞保職災給付、《勞基法》職業災害補償2個部分,當勞工發生意外,被認定為職災需補償時,民眾可向勞保局申請勞保職災給付,雇主則要負擔《勞基法》的職業災害部分。日前有民眾詢問勞動部,若勞工從事2份以上工作,下班後直接趕赴另外一個工作場所,途中發生意外事故,是否為《勞基法》所稱職業災害?
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解釋,《勞基法》的職災認定,一般與工作場所發生直接關係,當雇主已經叮囑勞工注意,勞工還是在工作場域發生意外,雇主雖無明顯過失,還是要負責,此時雇主負擔的是無過失責任,是補償而非賠償。
但在勞工通勤這塊,黃維琛說,《勞基法》職災認定只擴充限制於從公司到住家往返這段路,如果勞工多繞路去買早餐、接送小孩上學,甚至先去看個電影再回家,這些非工作場域發生的意外,不宜再擴充要求雇主揹上責任,這樣並不公平。
雖然《勞基法》不認定此為職災,但勞工還是可以申請勞保給付,勞動部勞保局職業災害給付組長陳慧敏解釋,勞保給付是採取從寬認定,凡是處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行為,像是接送家人、買食物、領錢、加油等,只要是順道路徑、同方向,都可以認定,目前核定率已經達到92%、93%。
此外,依據《勞基法》第59條規定,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、殘廢、傷害或疾病時,雇主應予以補償,但如同一事故,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,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,雇主可以抵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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